騎電動車穿行商場停車場時意外摔傷,車主向停車場管理方索賠,她的主張會得到法院支持嗎?日前,北京市房山區(qū)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騎電動車摔傷索賠案。
基本案情
2023年12月28日早晨9點半左右,周女士像往常一樣,騎電動車到某家居商場上班。因前一天傍晚飄了幾片雪花,路上有些濕滑,有的地方還有薄冰。
周女士途徑商場地面停車場時,一個不慎從電動車上摔了下來,造成右側(cè)脛骨平臺骨折等并住院治療。
事發(fā)后,周女士自行支付了治療費。她承認騎車時在想事情,沒有認真看路,自身有一定問題。但周女士認為,商場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,停車場的日常管理混亂,沒有及時清理地面冰雪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。
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。周女士遂將商場起訴至法院,要求商場按照50%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義務,主張醫(yī)療費、殘疾賠償金等合計14萬元。
商場辯稱,周女士為抄近路,在機動車停車位間穿行,但車速過快,急拐彎時不剎車、不減速,其摔傷完全是自己行為所致。而且,事發(fā)當日天氣晴朗,停車場路面干凈,沒有結冰,商場沒有過錯,不構成侵權。
在案件審理中,周女士申請司法鑒定,經(jīng)鑒定右側(cè)脛骨平臺骨折遺留創(chuàng)傷性骨關節(jié)炎,構成十級傷殘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從事發(fā)監(jiān)控視頻可見,周女士摔倒地點路面干凈、平整,無積雪、冰面及其他障礙物,且商場已在停車場入口處設置警示標識,商場就停車場管理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。周女士稱商場停車場管理混亂,但并未提供證據(jù)予以證明。
周女士騎電動車在機動車停車位間穿行,其行為本身存在過錯;且車速過快,拐彎時未減速,電動車失去平衡致?lián)p害后果發(fā)生。所以,周女士騎電動車摔倒系其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所致,與停車場無關。
最終,法院駁回了周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。周女士不服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法官心語
與汽車相比,電動自行車成本更低,更靈活便捷。騎電動車出行,已成為一種生活方式。在電動車備受青睞的同時,相關安全問題需更加重視,尤其是騎電動車出入公共場所。
若在公共場所受傷,公共場所管理者確實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存在主觀過錯,應承擔賠償義務。但我們要理性的認識:有損傷,并不意味著一定有賠償。
任何法定義務都有邊界,而邊界的設定,既可以基于法律規(guī)定,也可以基于合同義務,還可以基于道德義務等。
由于安全保障義務人范圍極廣,涉及餐館、公園、電影院、電梯、圖書館等公共場所,不同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不同,無法一一詳列。實踐中,可以參考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行業(yè)要求、保障范圍、組織形式等綜合因素,從侵權行為的性質(zhì)、義務人的安保能力以及所采取的保障措施等綜合判定。
司法鼓勵維權,卻不支持過度維權。“在何處受傷,何處就應賠償”不是約定俗成的賠償規(guī)則。有理有據(jù)有節(jié),才是正當?shù)木S權之道!
專家點評
我國侵權責任法領域內(nèi)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機場、體育場館、娛樂場所等經(jīng)營場所、公共場所的經(jīng)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、財產(chǎn)安全的注意義務。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、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或者相應的補充責任。
民法典規(guī)定安全保障義務的主要目的在于解決因經(jīng)營者、管理者、組織者的不作為而導致的侵權損害賠償問題。一方面,民法典第1198條對安全保障義務的適用范圍有著嚴格的限制;另一方面,受害人需要對經(jīng)營者、管理者、組織者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承擔證明責任。
在本案中,商場的地面停車場屬于民法典第1198條列舉的經(jīng)營場所,其經(jīng)營者確實屬于安全保障義務的義務主體。經(jīng)過調(diào)取監(jiān)控視頻等證據(jù)資料,法院可以確認受害人摔倒地點路面干凈、平整,無積雪、冰面及其他障礙物,而且經(jīng)營者已在停車場入口處設置了警示標識。受害人未能就經(jīng)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進一步提供證據(jù)加以證明,因此,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。